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交易规则(试行)》、《达州市农业生产性设施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和《达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2-07 00:00:00 点击:次
各县(市、区)农业(林)局,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达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达州市农业生产性设施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和《达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及时反馈。
达州市农业局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29日
达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达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让、互换及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之外,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包括期限超过一年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等),均应在所属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信息,进行交易。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已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四荒地”经营权的再次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标的额较大的,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流转标的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流转;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名代表同意流转交易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第十条 流出方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分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户主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6.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流入方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的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再流转交易的流出方必须提供原流出方同意书及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相关管理部门鉴证。流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前,有流转意向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权属,咨询流转政策。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流出申请进行登记,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流出方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流出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网(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及各地农村产权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在规定的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按照《产权出让公告》中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1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出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流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出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四)流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八条 凡对流出项目有流入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流入申请书;
(二)流入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流入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挂牌期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流入方的流入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流入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可以采取协议流转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应采取拍卖、招标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流入方,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确定流入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流转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流转标的;
(二)流转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流转标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流转标的现状(土地名称、坐落、四至范围、面积、质量等级);
(五)流转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流转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流出方与流入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流转价格不应低于评估值,也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议定。流转价格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名代表同意并形成实名签署的书面决议。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交易中止申请和以下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流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查属实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否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流出方、流入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该中心或乡(镇)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及代理人如有违法行为,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由达州市农业局、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达州市农业生产性设施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业生产性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农业生产性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从事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流转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农业生产性设施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生产设施。
第五条 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是指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业生产性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依法以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达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均应在所属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网上竞价;
(三)拍卖;
(四)招标;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转出(或转入)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出让方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证书(证明);
(四)同意出让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出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出让申请进行登记,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出让方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出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综合服务网和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网(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在规定的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按照《产权出让公告》中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1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出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出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出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挂牌期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标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出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出让标的的现状;
(五)出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批准;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四)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否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产权登记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由达州市农业局、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达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达州市辖区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终止经营性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或其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在所属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出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范围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范围包括:
(一)变更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前期下,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让渡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二)终止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交易,让渡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九条 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禁止交易。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交易的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进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的,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名代表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出让方应当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通过的决议书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同意交易的证明;
(三)出让申请书,包括出让方基本情况、标的基本情况、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备案责任;
(四)内部决策和相关批准材料(需要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申请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网点的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凡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意向受让方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要通过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出让方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由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挂牌期满,如只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或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有两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结合出让方的意见,可采取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终止集体经营性资产,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包方(承租方、使用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后,交易双方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涉及产权变更的,交易双方凭《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出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变更、终止集体经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交易: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交易: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机构不予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由达州市农业局、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