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12-31 00:00:00 点击: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1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1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实行三权分置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部署,以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为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为构建达州现代农业新格局,实现从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守政策底线。始终坚持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前提,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由农民自主选择而不代替农民做主,加强示范和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推进、分步实施。鼓励探索实践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方法。

——坚持市场取向。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目标任务。推进三权分置并行,落实好集体所有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稳定农户承包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权能;放活土地经营权,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推行由农民一次性出租让渡土地经营权向入股经营、合作经营等共享土地经营权方式转变,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

二、加快形成三权分置格局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集体所有权的核心是落实处置权,巩固集体所有权是三权分置并行的前提。农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在实行三权分置并行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根据农民意愿,将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和集体机动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依法发包或依法流转;有权对农民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或依法再流转;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需经农民集体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农户承包权的核心是落实财产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是三权分置并行的保障。农户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无论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实行三权分置并行过程中,须依法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农户有权自愿退出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对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要依法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的核心是落实收益权,维护土地流转双方权益是三权分置并行的重点。承包农户有权自主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处置生产经营的产品并获得收益,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依法依规流转承包地,通过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按承包土地的股份享受经营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设定抵押。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流转期限内占有、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实行三权分置并行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更好地用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及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因承包农户一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流转合同提前终止的,经营主体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期、提前终止流转合同或经营主体违约撤离的,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可将土地经营权书面委托第三方整体流转给新流入方;因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承包地四至打乱的,农民集体可将整理后的承包地按原承包地面积所占份额,集中成块的确权确地给所涉及承包农户,也可确权确股给所涉及承包农户由农民集体统一经营或统一流转。

三、落实三权分置的具体措施

(一)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产权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基础。要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扫尾工作,规范制证颁证,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及时颁证到农户,2017年年底各县(市、区)完成颁证90%以上,2018年做好扫尾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充分应用确权登记成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加快推进土地确权数据汇交工作,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的逐级汇交建库。各地加快推进信息应用平台的建设运行,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土地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动态化、信息化,实现确权登记成果共享。提倡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二)构建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三权分置、激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载体。引导和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流转,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税收、用地、用电、用水、项目扶持等政策,开展示范创建行动,推进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展。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多种要素,采取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形式,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和产业化经营各环节的增值收益。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自律组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在全市开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示范场(社)评选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流入方资格审查制度。对土地流转实行县、乡分级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工委、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会商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租赁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用于发展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从事种植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参照《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提倡先交租金后用地,鼓励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倡导实物计量货币支付,工商企业租赁农地,提倡租金以黄谷等实物计量,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为主要方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复耕制度,在流转合同中约定复耕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建立流入方缴纳一定复耕金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复耕制度,确保耕地及时复耕,保护耕地质量。〔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动态监测制度。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建设手持土地流转信息采集系统,开展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实地采集流转地块所有信息试点,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自乡、县、市逐级汇总到省,逐步实现对流转土地的动态监测、实时监管,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六)完善土地纠纷调处机制。依法依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级政府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仲裁庭建设,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七)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稳步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认真总结通川区国家级互换并地试点经验,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成果应用模式。按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积极探索互换并地、土地股份合作等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四、严格三权分置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行三权分置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督促指导、县级为责任主体的工作机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改革发展环境,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要积极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

(二)明确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三权分置并行。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三权分置的组织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三权分置的具体负责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各项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有关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农村产权抵质押范围,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法院负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工作。

(三)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和省委编办、省农业厅《关于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川编办发〔201734号)的要求,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以县为单位统一明确乡镇政府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岗位和专业人员,配备与乡镇农业人口和工作量相应的农经专业人员,可在现有编制限额内至少明确1名农经专业人员,配强工作力量,切实履职尽责,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