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
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
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5〕10号)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部署,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制、分权、搞活”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法依规流转;以农民为主体,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截留、克扣。
——坚持“三个不得”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为取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流转过程中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
——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原则。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同时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登记台账,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同时,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加快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以通川区试点经验为基础,各县(区、市)整体推进,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全市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2016年上半年全面完成颁证工作。
(三)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六权同确”总体要求,加快市、县(区、市)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平台筹建工作,确保省、市、县信息互通,并增加耕地质量、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布局等信息,实现更大范围的农业信息资源共享。
三、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积极探索土地入股、委托管理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其中,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即承包方仍拥有土地承包权,享受承包剩余期限(含流转期限)内因公益或国家道路交通、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等原因收回土地所给予的补助及赔付或其他优惠政策;流入方可凭借土地经营权证明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的可享受一定的补助或优惠政策,或凭地上物收益及流转期限内的预期收益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等,若因特殊原因中止流转行为,需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后中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转包第三人,禁止流入方单方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人。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原土地承包关系发生改变,流转土地上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将一并转入流入方。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无论以任何形式流转,承包地的集体所有权均不发生改变。
(二)鼓励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对于有利于土地集中连片、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及当地产业发展的,各县(区、市)要鼓励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农户转移就业。
(三)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以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其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经发包方同意,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流转的价格、形式等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强迫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流转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充分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县级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级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土地流转监测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同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评估、监理及担保行为,强化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健全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监理及担保体系。在价格评估方面,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资质(丙级及以上,其中具有农村经济专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低于3人或企业实有人数的20%)的价格评估机构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前提下,参与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乡镇土地流转台账,免费为流转当事人提供流转合同鉴证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三位一体”的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五)促进撂荒耕地的流转和托管。各县(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撂荒,发现承包方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书面警告,若连续撂荒长达两年以上的,采取停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措施,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针对部分农户存在思想顾虑,宁可撂荒也不愿流转的情况,可通过引导农机、植保、供销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配统施、统防统治等“土地托管”服务。
(六)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根据中央、省委精神,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为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较为适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当前应对规模化经营100亩左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扶持,规模化种粮的地方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可适当扩大。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引导将小田合并成大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园区经营、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积极探索入股经营、托管经营、转让经营,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七)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囤积、撂荒流转耕地,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八)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积极引导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各县(区、市)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并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川农业〔2013〕158号)相关要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区位条件、流转规模和年限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并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
(一)农户单户自主流转承包土地的办理程序。流转双方就有关条件商定一致后,及时报发包方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于一次性流转面积在30亩及以上的,应报乡镇政府登记备案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农业厅。对土地流转面积在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土地流转资格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审查通过后,流转双方按照省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合同。
(二)农户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承包土地的办理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到承包农户户主本人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后,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书面委托流转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并将流转农户姓名、地块名称及编码、适宜种植项目、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意向价格、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以适当形式对外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受让流转土地的书面申请后,要及时引导、召集流转土地双方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一次性流转面积在30亩及以上的,在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后,由受让方与农户委托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合同,报乡镇政府登记备案后,逐级汇总上报省农业厅。
(三)集体四荒地的流转办理程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通过土地流转资格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经依法登记确认,在法律法规和有效合同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程序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并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五、加大土地流转扶持力度,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一)落实土地流转用地、用电和用水政策。从2015年起,各县(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留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税费。土地流转流入方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农产品临时存储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于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用于发展农业(含畜牧、水产)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的用水,视为农业用水。
(二)加大土地流转财政扶持。从2016年起,对新增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00亩及以上(不包括村集体留地)、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土地利用好的,各县(区、市)可以在流转期限内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扶持农田水利灌溉、机耕道路硬化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同等条件下被评为市级、省级、部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优先考虑。流转面积较大的经营主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有不符合产业规划行为的经营主体,不得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三)加大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加大对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力度。通过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现金直补支持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在一个县(区、市)内种植粮食作物(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大豆、荞麦等)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种粮大户30亩以上、家庭农场1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以上、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亩以上)进行重点扶持。鼓励保险公司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适时提高对产粮大县主要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实现愿保尽保。
(四)加大农业金融与保险支持。建立现代农业发展担保和风险基金,加强对新型主体融资支持。支持组建政策性农村产权交易担保公司或农业投资公司,优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创新全能融资工具,重点开展农机质押、存货质押、土地流转收益贷款等业务,并在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措施,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推进特色种养业保险,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
(五)扶持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农机服务、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电商业务,与渠道商、物流商加盟合作,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逐步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
(六)加大新型职业农民、职业经理人的教育培训力度。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公益性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体系,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扩大农村实用人才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对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在土地流转、金融贷款、示范组织创建、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条件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业经理人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逐年开展专项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颁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盖章认定的职业农民或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农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职业农民或职业经理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成员比例将作为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的评定条件之一,并与财政补贴、项目扶持等挂钩。
六、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一)强化工作领导。各县(区、市)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农业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改革发展环境。
(二)强化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综合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等规范意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四)强化队伍建设。各县(区、市)要结合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乡镇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作用,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五)强化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乡镇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情况,土地流转后用途管制情况,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情况,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情况等。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将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