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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农资典型案例
时间:2022-12-06 15:04:03 点击:

案例一:达川区农资经营门市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5月25日,达州市达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罐子镇政府举报,称该镇村民反映从罐子社区东街120号农资经营门市刘处购买的肥料在用于水稻生长时出现水稻秧苗生长不良现象。2022年5月27日上午,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门店检查,发现该门店销售过四川省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生产的“复混肥料”(水稻优选适用配方)【商标:德沃特优R,生产许可证:XK13-001-00748,执行标准:GB15063-2009,农肥登记证号:川农肥(2018)准字0921号,总养份:氮(22) 磷(4) 钾(4)≥30%, 净含量35公斤】,大包装袋里有“中微量肥”(包装袋为白色,包装袋上字体为蓝色,里面装有黑色粉末状物质,净含量:1KG),至案发之日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农资产品信息查询工具“农查查”APP上进行检索查询,未查询到四川省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生产的“复混肥料”的登记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达川区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查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从2022年1月起开始购进并销售四川省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生产的“复混肥料”(水稻优选适用配方),当事人分3批次购进,每批次购进57袋,共购进该肥料产品171袋,前2批次114袋该肥料产品销售价格均为100元/袋,最后1批次57袋该肥料产品销售价格为120元/袋。至2022年5月27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有违法所得18240.00元(114袋*100元=11400.00元,57袋*120元=684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肥料产品的登记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川农(肥料)告〔2022〕3号>。
2022年9月5日,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警告;2.处当事人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1888.00元。








案例二:通川区冉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1年11月26日,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陡坑村1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冉某在陡坑村1组种植了梨树,在其库房内发现由浙江大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噻嗪˙毒死蜱农药半瓶,其标签标明:限制使用;商标为大鹏;生产单位为浙江大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61381;农药生产许可证为农药生许(浙)0006;生产日期为2020.07.20;规格为1升/瓶,有效成分为毒死蜱20%、噻嗪酮10%;剂型为乳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为作物柑橘树、防治对象介壳虫、用药量600-1000倍液、施用方式喷雾。经调查当事人已使用半瓶噻嗪˙毒死蜱农药在梨树上防治虫害。
  该农药登记标签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为:作物柑橘树、防治对象介壳虫、用药量为600-1000倍液、施用方式喷雾。当事人于2019年使用该农药在梨树上防治虫害。当事人使用该农药的使用范围(梨树)与该农药登记的使用范围(柑橘树)不一致。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梨树上使用浙江大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61381噻嗪˙毒死蜱农药,并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宣汉县王承某种子门市经营的杂交玉米种子的标签与规定不符案


  2022年3月14日宣汉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马渡关镇石林社区沙河街286号王承相种子门市检查时,发现经营有杂交玉米种子“惠玉908”。“惠玉908”种子的小袋包装一面上部标注有品种名:惠玉908,其下标注:审定编号:黔审玉2013001号;引种编号:川引种2017第088号;另一面标注有:品种信息、种植季节、风险提示、种子质量执行标准等。该玉米种的引种备案公告文号:川引种2017第088号的“088”不是印制在包装物表面,而是粘贴在包装物表面的,该品种是贵州友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0kg。3月17日经宣汉县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立案。

  当事人王某经营的“惠玉908”包装标注的引种备案公告文号:川引种2017第088号的“088”,不是印制在包装物表面,而是将该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的“088”的印制品粘贴在包装物表面。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 项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当事人王某经营的杂交玉米种子“惠玉908”包装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规种子数量200公斤,至案发时已销售48公斤,每公斤销售价格17元。货值共计2,800元,依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责令其改正经营涂改种子标签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