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农资、畜牧兽医、渔政等重点领域,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现从全市查处的案件中选取十件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通川区高某明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3年3月,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接到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电话线索,经立案查明,高某明在山西省临县采购一车未经检疫生猪准备运输至贵州省贵阳市进行销售。通川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和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8.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达川区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3年8月,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经立案查明,王某从达川区米城乡购得一车生猪,计划运输至广安市广安区用于经营,所有生猪均佩戴有免疫标识,该批生猪未经检疫。达川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6094.4元的行政处罚。
三、达川区万某龙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2月,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接达川区平滩镇群众举报,称在平滩镇街道有人卖假肥料,经立案查明,万某龙在平摊镇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23年4月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开江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4月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在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经立案查明,开江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开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序号-10)的规定,对开江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402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达川区杨某军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2年12月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接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经立案查明,杨某军在铜钵河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2023年4月,达川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大竹县周某都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案
2023 年3 月,大竹县农业农村局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经立案查明,2022年10月周某都使用禁用渔具(可视锚鱼设备)在大竹县东柳河柏林镇夏家桥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截至案发日,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5 次,渔获物共计31 斤。大竹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周某都作出了没收渔具和罚款18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七、万源市夏某中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3年9月,万源市农业局检查发现违法线索,经立案查明,夏某中在万源市黄钟镇向家河村种植萝卜时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万源市农业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2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通川区某家庭农药使用禁用药物移送案
2023年5月,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对达州市某家庭农场开展监督抽查,经第三方公司检测,蕹菜、丝瓜、苋菜、普通白菜等6个样品含有水胺硫磷,水胺硫磷是《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该生产主体涉嫌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执法人员对该主体生产的6个不合格蔬菜品种进行了就地还田。该家庭农场在蔬菜上使用水胺硫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交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查办。
九、大竹县张某斌涉嫌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3年9月,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对大竹县欧家镇张某斌种植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经第三方公司检测,样品豇豆含有毒死蜱、三唑磷两种农药,毒死蜱、三唑磷是《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当事人张某斌涉嫌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交大竹县公安局查办。
十、大竹县某家庭农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9月,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大竹县某家庭农场销售的初级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次日,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向该家庭农场送达了《大竹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家庭农场于限期改。2023年10月,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再次到该家庭农场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逾期不改正。大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家庭农场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