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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9-30 09:46:29 点击:

关于公开征集《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根据《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我局起草了《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日期: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

意见反馈电子邮箱:dzsnyncjsyk@163.com

联系电话:0818-3091630,

特此公告。

附件:《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

订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

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和《达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3.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与相邻省、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与相邻省、市的相邻区域或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市内有5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疫区集中连片,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动物发生牛瘟、牛肺疫、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5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内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内有5个以上疫点。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市内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市内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有2个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6)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Ⅰ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应对处置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及处置。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和风险评估,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相应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级、乡级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发生I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市长直接担任,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疾控局、达州海关、达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达州邮政管理局、达州金垭机场、达州车务段等。

市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Ⅰ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指导县级开展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研判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研究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及措施。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依法报告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民政局适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捐助指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和涉事地方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疫情发生时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进行价格干预。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防治技术、检测技术、兽用疫苗和药物研发等应急防治技术创新,示范应用相关科技成果。

市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依法打击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捐助指导工作。

市财政局:按国家规定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督促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和工伤待遇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畜禽无害化处置场所环境监测,及时提出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建议。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及受纳处置管理工作,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链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加强运输监管,协助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支持农业农村部门指定通道检查站(检疫申报点)开展检疫监管,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保障供需平稳。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兽共患病人间病例救治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开展应急演练,协调应急力量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负责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和物资储备项目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提出安排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应急物资的协调调度。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

市疾控局: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措施的制订和技术指导,开展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开展人间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追踪管理等防控工作。

达州海关:负责做好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达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达州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邮政、快件查验,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寄递渠道。

达州金垭机场:负责协调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应急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航空运输,严格督导运输飞机消毒及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达州车务段: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输,加强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和登记。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级、乡级指挥部应明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指挥部有关决策部署,对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规范的起草;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修)订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委员会

2.3.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福利、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3.2 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动物卫生监督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其具体职责是: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2.4.3 达州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达州海关、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2 预警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疫情会商结果等,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Ⅱ级、Ⅲ级、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等单位,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等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海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并1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农业农村厅。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市政府要在4小时内报省政府。发生人兽共患病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疫情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及相关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疑似突发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响应,突发Ⅱ、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响应,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响应。

4.2.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级确认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并接受省农业农村厅的业务指导。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1)市、县、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进出口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县、乡(镇)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一级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及时做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2.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县、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规定向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市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及时做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2.3 突发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突发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县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市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突发Ⅱ、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厅报告。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逐级报至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响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按照疫情级别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5.2 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表扬、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应及时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指导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级指挥部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兽共患病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开展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追踪管理等防控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

6.2.5 物资保障

市、县、乡(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统筹安排,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主要包括:防治药品、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并保障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应急处置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6.3.1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处置不实信息。

6.3.2 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主要内容为: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含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3.3 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情况组织训练。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估,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区)制订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