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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4-12-16 10:15:06 点击:

​2024年,全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动物防疫、农资、水产渔政等领域开展了各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了各类农业违法行为,现于全市查处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中通报十件典型案例。

通川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4月,通川区农业农村局接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在供货商李某某购进了农药产品,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通川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4390.8元,罚款23750元,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通川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品种真实性不符合要求的假种子案

2024年9月,通川区农业农村局接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在安徽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购的杂交水稻种子经检验被判定为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经营品种真实性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通川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和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元,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达川区某农药经营部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3月,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接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与2024年1月分别购进2个品种种子进行销售,该2个品种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达川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月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执法监督抽检,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所抽样品中农药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万源市杨某某等五人经营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生猪产品案

2018年12月万源市公安局、原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达陕高速四川站截获一辆非法调运生猪产品的大型货车。经调查,案发时陕西省多地接连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自2018年12月11日起陕西省境内的生猪产品禁止调出陕西省。某某违反规定,先后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屠宰有限公司购买生猪产品运至万源市境内销售,原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8年12月立案调查,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交至万源市公安局。万源市公安局决定对当事人以涉嫌妨碍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万源市公安局向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当事人某某,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某某批准逮捕。2019年3月,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0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回起诉决定。2022年6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向万源市农业农村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由万源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处理。当事人杨某某人从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调运生猪产品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境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第二十五条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第七十六条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2022年9月万源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杨某某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68.08元和共处罚款474816.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某某202332023年6月分别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次行政诉讼均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当事人某某没有及时将应缴未缴清行政处罚罚款及加处罚款缴到指定银行,2024年1月,万源市农业农村局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被执行人某某及时缴纳下欠行政处罚罚款及五人应分别承担的加处罚款。

六、万源市李某某等四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件

2024年5月,万源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万源市罗文镇派出所移交当事人李某等四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件线索。经立案查明,5月8日当事人李某等四人均使用活体泥鳅于万源市罗文镇芦口沟(黄溪岭)进行垂钓。当事人李某等四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系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万源市农业农村局对李某等四人作出没收渔具、所有非法渔获物罚款共计3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宣汉县屠宰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2024年5月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屠宰场处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发现其场内待宰圈及场门口运输车辆上有未佩戴耳标生猪,且场内负责人不能提供相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涉案的生猪系宣汉县屠宰场联系司机杨到宣汉县新华镇养殖场处装载,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佩戴耳标的情况下便运输至宣汉县屠宰场用于屠宰宣汉县屠宰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宣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5047.7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货主以外承运人杨9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袁某某随意弃置病死猪案

2024年7月,大竹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大竹县周家镇龙虎村发现丢弃有病死猪。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袁某某多次弃置的病死猪未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渠县某公司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而未采取补救措施案

2024年6月,渠县农业农村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施工单位在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堤防施工,经立案查明,该堤防工程属渠县某公司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渠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序号22之规定,对渠县某公司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开江县李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024年1月开江县农业农村局接举报线索,称在普安镇筒车铺村李某某在自己家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立案查明,李某某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屠宰准备上市销售的生猪无耳标、无《检疫证明书》,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开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罚款50500元没收屠宰刀具13把、铁钩7个、当棍1根、镣环7把、刨子4把没收生猪3头没收猪肉197.5千克、猪内脏20.3千克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