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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12-30 09:19:16 点击:

       2025年,全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违规行为,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水产渔政等领域开展执法行动,为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我局选取9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张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5年3月,通川区农业农村局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内容为张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在蔬菜中使用水胺硫磷农药的情况下仍然在种植蔬菜的过程中使用水胺硫磷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买水胺硫磷农药并喷施在蔬菜上,经机构检测,蔬菜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2023年6月,在通川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种植的不合格蔬菜1753斤就地还田,均未上市销售,未取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5之规定,2025年5月,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达州市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化粪池吸粪处理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5年3月,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接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交办达州市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化粪池吸粪处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吸粪作业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无人监护,未张贴安全操作流程,分类系重大事故隐患。经立案查明,该公司化粪池吸粪处理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2025年4月,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案

      2024年9月,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接达川区公管办转达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来函,内容为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监管平台监管发现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存在同标段招标文件(农业农村领域)下载IP地址雷同等情况,涉嫌围标串标。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2025年1月,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8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2025年1月,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专项执法抽检不合格饲料产品查处的函》,内容为2024年10月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育成牛精料补充料(702CA)”盐霉素项目检验结果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立案查明,2024年10月,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育成牛精料补充料(702CA)”50袋(每袋40千克),于2024年11月以0.7万元的价格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饲料)序号7之规定,2025年3月,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7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张某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4年12月,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辆货车卸载的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2024年12月,张某在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购买生猪66头,运输到宣汉县准备屠宰上市销售,该批生猪重量9610千克,货值金额15.56万元,当事人运输、经营的66头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2025年1月,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4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1月,大竹县农业农村局接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全市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内容为2024年5月,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经达州市土壤肥料与生态建设工作站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生产不合格批次肥料产品10吨,其中9吨已销售,销售收入2.7万元,剩余1吨存放在公司库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之规定,2025年3月,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渠县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渠县北区报恩水厂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案

2025年9月,渠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巴河渠县报恩乡沙湾村水域开展渔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有施工单位在该水域开展取水杻纽工程建设,建设单位为渠县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建设渠县北区报恩水厂时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水产)序列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0月,渠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刘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销售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水稻种子案

      2025年8月,开江县农业农村局接甘棠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协助查处涉嫌销售未经包装种谷的函》,内容为2025年7月,甘棠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辖区内部分农田水稻存在未抽穗现象,通过核查确认,该批水稻为刘某某销售的种谷,且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包装。经立案查明,2024年2月,广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某种业有限公司在开江县生产水稻种子,四川某种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与刘某某签订水稻种子生产合同。刘某某未将生产种子按合同上交公司,于2024年和2025年将水稻种子进行销售。经过销售与二次销售,刘某某销售该品种种子1340.5千克,销售收入2.84万元,李某某、金某某、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分别购买种子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事实,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序号-6》之规定,2025年11月,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4万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李某某、金某某、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主动退还种子款并取得购种户谅解,且销售数量少、金额小,其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对其免予处罚。


      九、四川某种业有限公司违规调运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案

      2025年8月,开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刘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销售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水稻种子案过程中,发现四川某种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与广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合同》于开江县生产水稻制种,2024年3月当事人与刘某某签订《生产合同》生产两种水稻种子并根据生产计划向广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调运水稻亲本种子到开江县甘棠镇并发放给刘某某。2025年8月与10月,经开江县植检站查询,两种水稻种子其中一种调运到开江县没有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另外一种在调出前取得《植物检疫证书》,但调入开江县前未取得开江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2025年10月,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