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松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土地良性流转机制建设的建议》(第128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监控力度、确保土地流转实效性”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监控力度、确保土地流转实效性”的建议,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抓好落实。一是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办发〔2015〕77号)文件,文件中明确: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囤积、撂荒流转耕地,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各地对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二是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并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川农业〔2013〕158号)相关要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区位条件、流转规模和年限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并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各地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于一次性流转面积在30亩及以上的,应报乡镇政府登记备案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农业厅。对土地流转面积在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土地流转资格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审查通过后,流转双方按照省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合同。
二、关于“完善政策扶持,提高土地流转积极性”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政策扶持,提高土地流转积极性”的建议,我们主要做法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从2016年起,对新增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00亩及以上(不包括村集体留地)、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土地利用好的,各县(区、市)可以在流转期限内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扶持农田水利灌溉、机耕道路硬化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创新全能融资工具,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并在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土地流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