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0-11-19 19:31:53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28号)精神,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培育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推进全市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及市委四届六次、七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市场导向和因地制宜,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增强引领带动能力、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加快推动农业强市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幸福美丽达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达到140万亩,培育农民合作社5500家以上,家庭农场2500家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70家以上,基本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扶持资金稳定增长、扶持政策有效落实、扶持效果明显提升,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鼓励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能手、农村致富带头人和返乡大学生发展规模生产经营,逐步培育为专业种养大户。鼓励适度规模的种养大户转型登记为家庭农场。大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产供消信(生产、供销、消费、信用)四位一体综合合作等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的田园综合体。鼓励农业企业、供销社社属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大力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合作社。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大力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并行,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示范区建设,推动集群集聚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景区(景点)和田园综合体,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社、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三)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引导家庭农场建立健全农业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和财务收支记录制度,支持农民合作社完善章程和管理制度,鼓励农业企业、供销社社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品牌发展,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整县推进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供销合作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分享机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建立保底分红、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全面推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并量化为成员股份参与盈余分配,探索建立农户政策红利分享机制。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鼓励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有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包、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引导农民合作社成员创办家庭农场,推动家庭农场与农户组建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社、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完善扶持政策体系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和实施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农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项目建设和项目资产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构建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大力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加快农业大数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社、市经信局)

(二)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扶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级示范主体奖补资金。推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重点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冷链物流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康养农业等新业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和示范主体创建,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打造服务平台。鼓励农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落实用地用电用水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地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等的建设用地,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国网达州供电公司)

(五)改善金融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县级政府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农业产业风险补偿金,市、县(市、区)财政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推广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供销合作社)

(六)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探索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油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对基本险部分按规定落实保费补贴。落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政策,鼓励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农民合作社互助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试点。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队伍,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对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供销社社属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达州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合作社、市保险行业协会)

(七)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深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完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生产实训基地,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管理人员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形式接受职业教育。对取得农业职业技能资格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政策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补贴;对其从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农业技术推广联盟。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供销社社属企业任职兼职和开展科技创业服务。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境外优良品种、先进装备、专利技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支持营销体系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活动,在城镇超市和社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直销店(点),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实施农业品牌建设孵化、提升、创新、整合、信息五大工程,推进区域品牌+自主品牌战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建设等给予适当奖励。大力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和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农业知名电商平台,运用微店、微信、手机APP等营销手段销售农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参加国(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

(九)强化指导服务。建立县、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强化业务指导监督。研究制定家庭农场登记办法,建立农民合作社退出制度,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农业企业运行监测,切实规范组织行为、运行机制和市场行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和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探索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机制。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力度,推广成功经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细化推进措施,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对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紧密配合、协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县、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岗位和专业人员,培育一支热爱农业、熟悉政策、业务精湛的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各地要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途径,充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

(三)强化考核督查。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农业工作考核,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开展考核评价,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信息交换和定期发布制度,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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