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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的告知书
时间:2026-03-23 09:41:10 点击:

广大农药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筑牢农药市场安全防线,保障农业生产用药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做到“五个必须”。

一、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

凡利用互联网(网站、网络平台、小程序、应用商店等)经营农药的,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与实体门店要求一致)。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二、必须进行网络经营备案

互联网经营农药者在上线运营后20天内须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报备,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三、必须依法规范信息展示

1. 要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确保信息清晰可查、实时有效。

2. 要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确保线上与线下销售产品的标签信息一致。  

四、必须履行采购查验责任

采购农药时,须严格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严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五、必须规范建立购销台账

要规范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保存2 年以上,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采购台账要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要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请广大农药经营者对照本告知书要求,立即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互联网经营农药活动合法合规。我局将持续加大对农药互联网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证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未公示资质信息、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置。


附件:《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部分节选.docx